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
李奧:
你好!
上月周年大會後與你傾談有甚麼項目需要幫忙後,轉眼已經一個月了。當時我建議你協助監察香港的私隱問題,想不到轉眼間,香港就發生了八達通事件和政府委任新私隱專員的爭議。你公幹在外,尚未參與我們監察工作,就已經「出了事」,算是逃過一刧了。不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說今年秋天會提交法案,修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屆時你已返港,相信你逃不了,一定要幫忙!
八達通事件令市民關注到出售個人資料和直銷的管制,以及資料當事人有否真正同意。回應這些關注,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至少可以作以下三項重要的修訂:
首先,要將違規披露或出售個人資料,作牟利用途,定為刑事罪行。而有關的罰則要有阻嚇作用,可以包括充公牟利得益。
其次,要修例對付現時隱藏在眾多條文之中的、以密麻麻的細字體寫成的、綑綁式的同意條款。我們可以修改法例,規定個人資料同意書,要與其他合約條文,分開簽署;同意書的條文,訂明字體要清楚,要大於某個尺寸,內容要合理地詳盡清晰。目的是令市民能合理地預期給予同意的後果,以便作出知情的同意或拒絶。
第三,第一次將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用作直銷時,商戶要再一次向市民取得明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這些資料作直鎖,並將違反這項規定的罰款,由現時最高的一萬元,大幅提高。
離任的私隱專員吳斌,形容專員公署權力不足,資源緊絀,好比無牙老虎。聯合國為完善人權保障機制,訂立了《巴黎原則》,根據其中的標準,一個像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這樣的人權保障機構,應該有廣泛的權力,去保護和促進人權。因此,在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時,為解決公署權力不足的問題,應該實施下列的改革,擴大專員的權力:
第一,與平機會看齊,賦予專員權力,在合適的案件中,為受害人提供法律協助,進行訴訟;
第二,仿倣澳洲,賦予專員權力,在個人資料受到侵犯的案件中,釐定一補償金額,由侵權者支付給受害人;這種做法,可以免除部分不必要的訴訟。當然,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亦可向法院要求覆核,但若果法院認為專員釐定的補償額合理,則申請覆核的一方可能需要為這不必要的訴訟,付出全部或大部份的堂費;
第三,剔除現行法例中一些缺乏理據的限制,如無必要的時限等,以便專員有更大的彈性,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規者或可能再度違規的人遵從;
第四,賦予專員權力,在取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交通工具、建築物或其他場所,搜查並檢取有調查價值的證物,改變現時他只可入屋,不能搜查和檢取證物的怪異的狀況;
第五,在法例中訂明專業的公職人員(如電腦、電訊和化驗等專業人員),有法定的責任,應專員的合理要求,提供專業服務,協助專員履行他調查個案等職務。
另一方面,為了使到保障更加完備,香港亦應參照歐盟的定義,將個人資料的定義作適當的擴充,令將互聯網規約地址(IP 地址)、手提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資料,納入個人資料的範圍,給予適當的保護,以免出現法律漏洞,令雅虎事件有機會在香港重演。
此外,香港應追隨國際上加強保障的做法,訂立敏感個人資料的類別,例如包括個人的性生活和生物特徵,規定除非符合一些嚴格而合適的條件,否則不准處理該等資料,例如一些專業人員,為相關的醫療目的,而必須處理有關的資料,且有專業的保密責任,才有資格收集、保存、處理和使用其病人的性生活資料,否則就觸犯刑法。
《巴黎原則》關注人權機構的獨立和有效運作,因此要求其最高負責人和成員等人選,要包含捍衛人權的背景和往績。這種背景和往績的要求,為的是盡量確保這些人選能有真正的人權價值和承擔,有相當的意識和警覺性,有相關的人權知識和經驗。這樣,人權機構就較有傾向和能力,維持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有所需態度、動力和觸覺,以及相關的專門知識和能力,有效地捍衛和促進人權。
我們應該參照《巴黎原則》,將私隱專員所需的素質,與及為保障日後專員能夠充分獨立而設計的挑選架構和程序,都應列入法例之中。
祝工作順利!
友
沃啟 上
201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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