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2011-07-09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 - 怎樣的諮詢才符合程序公義?

翊朗:

最近晚上都與你讀一本關於思考方法的書,當中談到我們可以如何同意、不同意及回應別人對事情的看法。這裏我想與你討論一個可能看來是很複雜的問題,看你能否把這些知識應用得到。

可能你從新聞也聽過政府提出在立法會議員的議席出缺時,建議不用現行的方法進行補選,而用一個替補的機制去決定由誰來補上。政府提出的替補機制有可能違反《基本法》,之前我也與你討論過了,這也是為何我們會在上星期五七月一日一家人參與了「七一大遊行」。當日很多人參加,除了是不同意這替補機制外,也認為政府不應在決定那麼重大的事情,涉及香港人選舉權的事宜, 未按以前的做法,先進行諮詢,有違程序公義。政府現在終於願意暫時擱置通過這方案,會先進行約兩個月的諮詢。但怎樣的諮詢才能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呢?

程序公義是指當一個決定會影響到某一些人,在正式作出這決定前,受影響的人應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有機會對這可能會作出的決定,表達他的想法及意見。作決定者不應在聆聽意見前,已經先入為主地有了預設的想法。

為何作決定時,要符合程序公義呢?其中一個原因是要尊重每一個人的個人尊嚴,不會在他未得到充份機會去表達自己的想法前,就已經被剝奪了一些權益。就好像如果有一天在家裏我見到地上有一個破碎的玻璃杯,而你就站在旁邊,我不給你機會解釋,就一口咬定是你打碎的,並懲罰了你。我想你也會覺得不公平罷?

政府在決定一些重要政策時,如用替補機制去填補議員出缺的席位,因涉及香港人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選舉權,決策過程理應要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而進行諮詢可以是一種去實踐程序公義的方法,但最終諮詢是否達到程序公義的要求,也要看這諮詢是如何作。

要作一個恰當的諮詢,那會包括幾方面的要求:

一、諮詢應是在政策還在醞釀過程中就要進行,而不是等到要決定之前的一刻才去做。現在政府是到了通過它自己提出的方案前不夠十天才決定要去作諮詢,那明顯是不足夠的。且政府是因上一年有五位議員辭職後再參選攪所謂「變相公投」,認為這是一個漏洞,就決定提出替補機制去堵塞這漏洞。但這是否真的一個法律漏洞,並不能單單因上一次進行補選時投票率不高就可以推論出來的。因此,真正的諮詢應包括問香港人的意見,看他們是否認同「變相公投」真的是一個漏洞而需要堵塞。

二、政府應對建議提出充份的理由解釋,使被諮詢的人能掌握足夠的資料自行分析、考慮、及作出判斷。由於大律師公會及一些學者已提出了意見認為政府提出的替補機制,即使經過了修訂,也還是違憲的,那麼政府在諮詢文件得把各種方案的正反意見都清楚羅列出來,讓香港人去決定應以甚麼方法去處理議員出缺的問題,那才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

三、政府應讓香港人有充份的時間去思考、討論及決定相關的問題,並不能草草了事,不然也不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現在政府會用約兩個月的時間諮詢,以替補機制問題的複雜度,這只可能說是勉強足夠。

四、在諮詢過程中得到的意見,政府必須真心去聆聽,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須對這些意見給與恰當份量的考慮,那人們在諮詢時提出的意見才是有意義的。在這方面,政府過去給人的印象都是不太好的。為了讓香港人相信政府是做一個真正的諮詢,在完成了收集意見的過程後,在總結的報告中,政府必須給與充份的理據,清楚解釋為何一些意見沒有被納,和為何採納了某一個方案。

五、負責決策的官員,必須不能讓人感到他已經有了任何先入為主的想法,不然,無論結果如何,人們都很難相信這個諮詢是有意義的,及他們的個人尊嚴是受到真正尊重的。但是政府可能是比較難達到程序公義中不可以有先入為主觀念這一點要求,因所有負責的官員的立場都在之前的討論中已表達了出來,現在雖作諮詢,卻很難令人信服他們沒有先入為主的想法。這也是到了那麼遲才決定要諮詢的問題。

這些問題可能對你來說,可能還是深了一點,但用回之前碎玻璃杯的例子,你也希望在被我懲罰之前,有機會提出你的想法去解釋;那麼香港人的選舉權在被受到任何限制之前,不是也應該有充份的機會,透過一個能符合程序公義的諮詢程序,去表達我們的看法嗎?

爸爸
二零一一年七月九日

http://programme.rthk.org.hk/channel/radio/programme.php?name=radio1/hkletter&d=2011-07-09&p=1085&e=145864&m=epis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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