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敏、韶博:
你們好!紐約和蘇格蘭今年的天氣怎樣?希望全球氣候變化的問題,不致影響您們即將舉行的碩士和學士畢業典禮!
今年香港的天氣頗為正常,我發覺藍天白雲多了,應該是因為近年政府在環保上做了很多工作,而公眾也積極配合節能減碳的後果吧!近年香港的環境質素日益改善,應該和香港及中國內地近年積極立法並落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息息相關。環評制度的核心要義,就是「防患於未然」,亦即是在各種重大的發展項目,如公路、機場、貨櫃碼頭,甚至乎垃圾焚化爐和堆填區的擴展等,在規劃階段便及早考慮其環境後果,所謂「預防勝於治療」,環評幫助政府及時提出避免、減少和舒緩的措施,同步執行,審慎監察和管理,因此可以將發展項目的環境影響降至最低。
最近的熱門話題之一,是東涌居民朱綺華女士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港珠澳大橋」項目環評報告不合法和不合理,要求推翻環保署署長批出「環境許可證」的決定。結果,原訴人提出的七項質疑,法官只接納第一項,認為由環保署長所批核的環評報告,欠缺了關於空氣質素的獨立評估,未能符合「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要求,因此環評報告並不夠全面。
法官這個判決,令原已如箭在弦的「港珠澳跨海大橋」香港段建築工程全面“叫停”,打亂了三地政府的建設規劃,經濟損失不菲,並引來了社會很多爭議。但我認為,每個公民均有權利就法律和環保問題提出意見,這正是環評「公衆參與」精神之所在,除了宛惜為甚麽事情不是在「公衆諮詢」階段已提醒環保署長注意,偏偏在快將動工前才向法庭提出之外,我認為沒必要把事情擴大成為「政治事件」。
我在大學裡教授環境學,又曾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和其轄下「環境影響評估小組」的副主席多年,曾積極協助草擬「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也目睹了它的多年來的運作和貢獻,感受良多!其實,香港的環評可說是「有香港特色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香港經濟繁茂,地少人稠,而發展速度和社會對管理效率的要求又舉世無雙,所以在立法之初,香港的環評制度並沒有全盤襲用外國的類似制度。舉例而言,依據北美的環評制度,每個環評報告平均需要6-7年才能獲得通過,這對香港人而言,恐怕絕不可以接受。而因著立法時香港的社會政治狀況,政府亦難推動全面的社區參與,因此環評的「公衆參與」只能修改成為「公衆諮詢」。至於很多歐陸國家沿用的「專家委員會審核制」,引用於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亦不適宜。可幸,香港變通地引入了由環保署長在「平衡各持份者利益」後批發的「環境許可證」制度,又建立網上諮詢平台、強化了與地區議會的溝通渠道,還頗尊重那具備公信力的「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所以本地的EIA別具特色,效率奇高,不少國家和學者都給予頗高的評價。
據統計,自1998年起,環保署長共根據環評條例發出了四百多個「環境許可證」,而只曾在2000年因為塱原濕地保育問題而拒絕了項目「倡議人」的申請。本港環評的成功率頗高,絕非因為苟且失責,這可見於大多數「環境許可證」都依據了「環境諮詢委員會」和公衆諮詢時收集到的意見,加進了頗為嚴苛的限制條件和「環境監測與審計」規定,令項目倡議人不得不加強環保措施,謹慎行事。高效的審批率,只是因為現有的條文、技術要求、政府的內部評核和監察機制、諮詢的平台和「倡議人」對環保的警覺性等,在經過十多年的操作後,現已趨於成熟的結果。
當然,香港的環評仍有不少缺憾,必須與時並進地改革。舉例而言,香港的環評不包含「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這對於一些在社會性、經濟性與環保有極端矛盾的項目,如古蹟保育、厭惡性設施(如垃圾焚化爐和堆填區)的選址等,往往顯得有心無力,和西方的環評制度不可同日而語。此外,香港的環評制度往往是「隨政策或政治決定」而跟進,未能絕對地「防患於未然」。舉例而言,「港珠澳跨海大橋」和「欣澳填海建立題公園」便是先有政治決定,再做環評去事後補救舒緩,環保工作自然處處受制肘。此外,不能有效地處理跨境性和策略性的環評項目、環評報告諮詢期過短、對環評報告發表意見總是一小部分人士等問題,尤其需要政府積極地去想辦法改善。
這次司法覆核和上訴,無論如何總算是香港環評制度的一個重要里程。提出司法覆核者的動機,自然是希望「改變現有的評估規則」和「攔阻不合水平的項目」上馬,我們何妨以正面的眼光去評價它帶來的法律釐清作用?想2000年九廣鐵路公司倡議的「落馬洲支線」項目,都曾經過被爭議、否定、項目「倡議人」申請上訴、終而重新提交項目的修正環評,在漫長的過程中,既有環評制度的種種不足和缺憾被抽提出來,讓公眾在陽光下重新審視,當政者也頗感抗拒;但這個痛若過程卻在無意間坦平了日後環評的道路,做成這幾年在審批上的暢順。同理,美國在1970-80年代推出環評制度時,也曾經歷十多年不斷有人提出司法覆核的「陣痛」,經濟代價雖然沉重,但日久各種法律觀點獲釐清以後,環評便逐漸走上坦順的道路了。環評的最終目標是為社會和政府提供科學化的根據,成為「決策」時的主要輔助工具;我們所追求的,也是人類與自然界的和諧、社會不同理念者的和諧而已。所以大家何不冷靜下來,以「平常心」面對這次和以後可能提請出的司法覆核?
最後,我想回應有些人對現有環評制度的一個批評,即:環保署長既是審批環評報告和發出「環境許可證」的政府部門,不時自己也兼負項目「倡議人」的角色,有利益衝突之嫌。我認為這也是「有香港特色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後果,因為環保署也是主管某些環保項目,如垃圾堆填區和焚化爐的主管部門,但香港又走「公衆諮詢」和「環境許可證」的制度,而非某些國家的「專家委員會審核制」,所以在涉及有關項目時,環保署長難免有身兼兩種角色的矛盾。尚幸這種情況不多,而且法例規定若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若有不遵守環評制度的,政務司司長有權作出懲處,又或作出他認為合理的判斷,而最終行政長官亦可運用他的權力,決定項目是否上馬。當然,最理想的方法是環保署放棄對這些項目的營運主權,如污水處理廠的營運便歸予渠務署,那便可徹底避免角色衝突的指責了。
願地球健康,願我們的社會和諧,願優美的大自然可持續的發展!
爸爸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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