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星期一

2012-03-31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異見判決彰顯司法獨立


包致金法官:

你今年十月滿65歲就要退休,沒有得到行政長官延長任期,但空缺就由與你同齡的法官接任,在民間社會引起疑問和憂慮。如果年齡不是問題,為何不由你續任?莫非是你過去曾反對人大釋法,令北京不快?莫非是你在人權及憲制權利上走得太前,令政府管治失利?

據說,有人稱你為「包拗頸」,因為終審法院的判決,你往往作所謂「異見判決」dissenting judgment,與大多數的裁決不一致,例如在去年《剛果金》案,五位大法官之中有三位裁決須提呈人大常委會釋法,但你與另一位法官就裁定不須釋法,你並且在你的判決書之中一開始就說:

「一早已知道,終有一天,法庭會就司法獨立上作出決定,這一天現在到來了。」[“It has always been known that the day would come when the Court has to give a decision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day has come.”]

市民大眾難免問,為何你的法律見解就是與別不同?是你太開明,還是其他法官太過保守?你的退休,是否意味當權者要自司法機構排除異見,確保有一致的保守聲音?

答案是,我們永遠不會知道真正的答案,但是你的退休引起的關注,正好給社會一個機會,重新肯定司法獨立的重要,對任何可能破壞司法獨立的行為也要提高警愓,亦加深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認識。

首先,我要肯定所謂「異見判決」dissenting judgment的正面價值。如果法庭不是獨立,而是按指揮而判案的話,那麼法庭的裁決,就會永遠一致。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異見判決。

更重要的是,在我們的制度之下,法庭的判決,並不是裁定哪一方勝訴就了事,而是要詳細具體陳述作出某個裁決的事實和法律理據。 若非如此,法庭的裁決,就只是另一種人治和強權,而不能稱為「法治」。 「法治」,就是無論法官感情上較為同情哪一方,無論「民意」或「官意」如何,法官都必須只按照法律裁決。

在這個過程中,每位法官都需獨立思考,正因如此,雖然大部分時間都會達致同一結論,但有時有法官得出不同的意見,也絕不出奇。可以說,異見裁決,是獨立思考的表徵。 如果法官唯職級最高者馬首是瞻,那麼就不會有異見判決。

包官,我感謝你歷年所作的異見判決。 我有兩個理由。 第一,力量微弱的小市民要挑戰龐大的政府,如果不是借助法律的權威,根本是無可能的,但即使借助法律,成立已久的主流觀點,往往都是對政府有利,我們雖然不能成功說服法庭上的大多數,但能打動一位法官,比建制走前一步,往往令我們感到,公道仍在人間!我們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我們的道理有人聽得到,並且紀錄在法庭報告的典籍上。

第二,從一個法律執業者的角度,我們注意的不單是一宗官司的輸贏,而是法律的整體發展和進步,鞏固系統,破舊立新,今日的異見判決,即使不是全對,往往成為他日主流思想的種籽。

我不認同將法官分為「開明」和「保守」,法官的尺度是要公正、無懼,判決之際,讓公眾看到是基於令人信服的法理,做到這樣,無論「保守」或者「開明」,每一位法官都需要不停接受不同觀點的挑戰。

1999年,人大釋法之後,在《劉港榕》案之中,你獨持異議,裁定入境處長在執行遣送離境令之際,必須考慮人道理由,而如果有這樣做,就不會將已得到宣判有居留權的港人子女遣返大陸; 2001年,在《談雅然》案,你獨持異議,裁定領養子女享有居留權,與親生子女無異; 2002年,《吳少彤》案,你獨持異議,裁定人大釋法前,已根據《吳嘉玲》案獲得居留權的人士,不受釋法影響,不會失去已經得到的權利。

在2005年,《梁國雄》案,你的異見判決,裁定和平示威,必須事先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才能合法舉行,是違反憲法之下的權利和自由,梁國雄等無罪。我相信,這些異見裁決,令香港人對香港法庭、對香港的法治,更有信心。

你說得好,「一個法官的離開,即使他是法庭裏最開明的法官,甚至法庭裏唯一的開明法官,這也不是致命的。如果其他法官因恐怕他們會有甚麼遭遇而損失獨立性,這才會是致命。」我希望香港市民永遠不會容許這一天來臨。

吳靄儀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http://programme.rthk.org.hk/channel/radio/programme.php?name=radio1/hkletter&d=2012-03-31&p=1085&e=173882&m=epis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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